国家商检局:

  你局国检计(1994)224号《关于申请统一印制商检收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商检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商检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商检收费行为,同意由我部统一监制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我部按照你局制定的收费收据格式,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我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印制成本及运费等由你局统一支付。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由我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财政厅(局)负责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发放票据时,除省内运杂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财政厅(局)应将各地商检部门收费收据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商检收费收入总额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商检部门应建立收费收据管理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入库、购领、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据的领购、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原则上从1995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商检部门(不含商检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4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再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商检部门其他对外服务收费及内部往来结算款项的收据,仍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收据后,各地商检部门收取的商检收费应继续按中办发(1993)18号文件和我部下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