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煤气为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方针,特制订本营业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积极地、有计划地扩大煤气供应面,满足用户需要。

  第三条 公司按章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公司工作人员必须确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公司供应的煤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做好安全供气,应经常宣传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常识,保障用户安全正常使用。

  第六条 煤气用户按使用性质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公司根据煤气用户使用性质分类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营业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煤气供应设置新用户发展、用户服务、维修安装、监督管理等经营机构。

  公司分区域设置办事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部门站点等日常营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机构和日常营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为:

  一、新申请用户的业务受理;

  二、用户变更以及迁、移、添、改、调换煤气设施的业务受理;

  三、计量、收费和煤气表的检修;

  四、煤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检修;

  五、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

  六、其它营业服务项目。

  第三章 煤气接装

  第九条 凡需使用煤气的家庭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者),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供应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地进行接装。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申请者说明情况。

  第十条 煤气接装工程由公司负责承办,申请者如要求自行施工或委托其它单位施工,应事前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煤气接装工程均必须执行公司技术规范,并经公司检验合格予以供气。

  第四章 产权划分

  第十一条 凡敷设、延伸煤气支管、干管及其附属设备,不论费用由用户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其产权均属公司所有,公司具有发展用户,扩大输气能力的使用权。单位用户煤气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家庭用户4立方米表(含)以下,费用由公司承担。煤气表产权属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煤气表出口后的用气管、灶具等产权属用户所有。

  第五章 服务供应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煤气产供平衡和节约用气,公司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定额供应煤气,用户应按计划使用并按期提供用气资料。

  第十四条 煤气设备按产权界限分别由公司和用户做好维护保养;对于属公司产权的户内支管、煤气表的维修,用户应提供方便;公司接受用户提出煤气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用户对其产权部分设备需作定期检修的应由双方签订定期检修合同,其服务方式和费用按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为检修、更换煤气管线及其设备而必须停气时,应事先通告用户,但遇突发事件紧急抢修的工程,公司可先采取紧急停气的措施,然后再告知用户,凡停气工程用户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用气规定;若发现煤气泄漏,用户应按规定作必要的安全处理,并立即通知公司修理。

  第十七条 经公司业务受理的申请者应购置经国家检测合格符合供气质量要求的燃具。公司按此原则向用户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的煤气设备,由公司发给用户用气设备记录卡,单位用户应在公司的指导下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接装未经公司同意的其它用气设备。

  第十九条 为保障用户安全,公司鼓励用户参加煤气保险;对于煤气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凡投保户按煤气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煤气服务供应的需要对部分业务推行专业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部分城市煤气建设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接装工程,由公司向申请者按工程预算预收工程费,竣工后按实进行结算,迁、移、添、改或调换煤气设备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家庭用户接装热水器、取暖器等燃具的另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气按公司所装的煤气表计量付费。用户使用特殊要求压力的煤气,另按供用合同缴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派员至用户处抄表,按抄见数开具帐单。如因故无法抄读的煤气表可先估计用气量开具帐单,并在以后抄表时核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用户使用的煤气表应接受国家的强制检定,强制检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其中单位用户及使用6立方米表(含)以上的家庭用户费用由用户承担;煤气表的计量准确度以快慢不超过百分之五为标准,凡是快慢超过百分之五,根据规定多退少补并另换新表。

  第二十六条 煤气表在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或扩大煤气表容量,由公司负责检修或另换新表,其费用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煤气消费量根据有关规定开具帐单,用户必须按帐单付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供应的煤气按用量分级计价,分级计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责任暂停或停止煤气使用的用户要求恢复使用时,应办理申请手续,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复接或新装,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申办各类煤气业务或索取文字资料,均需缴付业务手续费或资料费。

  第七章 用户

  第三十条 用户以煤气户名为代表,与公司建立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享有煤气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凡实际使用人与煤气户名不相符合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户名的手续,建立新的供、用煤气业务关系。否则不再享有煤气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用户必须遵守本章程和按本章程制订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业务等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使用性质,需要改变煤气使用性质须经公司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煤气费和其他费用。逾期应缴纳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前述费用,公司有权暂停供气;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前述费用,公司有权拆除属公司产权的设备,停止供气、注销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用户对煤气设备有爱护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擅自拆移、使用不当等造成煤气中毒、火警、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等事故概由用户或肇事者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有权要求上门工作的公司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对于不具有公司工作证件的人员,有权阻止其进户工作,对于具有工作证件的人员应给予工作的便利,不得阻挠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章程有关的规定,公司根据违章情节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对用户进行劝告、索赔经济损失、暂停供气、拆除煤气设备直至注销供、用煤气的业务关系,并可视情节向本市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提出赔偿要求。直至向本市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管道煤气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并报上海市公安局备案,即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上海市煤气公司营业章程》同时废止。

  上海市煤气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