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发,从即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防护网设置美观规范、整齐有序,确保市区住宅楼宇安全与市容美观、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防护网的设置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位于市区(芗城区、龙文区)主干道的住宅楼宇的临街一律实施封闭式阳台;窗口的防护网必须设在内墙面,与内墙面平齐;阳台、窗户外不得设置其他生活设施。

  第三条 凡位于市区次干道的住宅楼宇的临街阳台、窗口可按市建委统一规范要求设置垂直式安全防护网。

  第四条 非主、次干道住宅楼宇的阳台、窗口以及主次干道临街住宅楼宇背面(不含两侧面)的阳台、窗口设置的安全防护网,不得起超出阳台护栏或外墙面45公分,不得在防护网上浇灌水泥经和设支撑架。

  第五条 阳台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应留有紧急出入口,紧急出入口的规格为70公分×70公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应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第七条 安全防护网的设置要统一设计、统一款式、统一材料、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防护网的设计图施工,如擅自更改设计者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验收单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八条 住宅开发商和售楼单位在签署购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统一设置的安全防护网,作为安全防范设施的一部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建;购房者如擅自更改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网,房管局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城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网的监察工作,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或改建安全防护网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条 漳州市区住宅楼宇阳台、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的管理必须纳入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主干道街道是指市区:西洋坪路、大学路、延安北路、新华路、琥珀路、元光路、东零号路、东一号路、东二号路、东三号路、东四号路、东五号路、东六号路、东环城路、新浦路、(14)号路、朝阳路、北仓路西段、迎宾路、胜利路、马灶路、厦门路、滨江路、南一号路。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次干道街道是指市区:厂西一路、厂西二路、厂西三路、大通路、青年路、(0)号路、(1)号路、(2)号路、(3)号路、(4)号路、(5)号路、(6)号路、(7)号路、(8)号路、(9)号路、(10)号路、(11)号路、(12)号路、(13)号路、北仓路东段、站北路、南坑路、大学西路、北二号路、文化路西段、文化路东段、浦头路、新华西路、修文路。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颁发前,已完成设计但尚未开工的住宅楼宇应按本规定补充此项设计后,方可交付施工;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楼宇,应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要求统一完善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后,方可申请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已设置使用安全防护网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