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3/10/1997
(第106章第39条文)
[1997年10月3日]
(本为1997年第45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3/10/1997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指亚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3/10/1997
公司在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内─
(a)在亚太衞星IIR号衞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衞星IIR号衞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订的持有牌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