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公布日期:1997-06-07施行日期:1997-06-07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97-06-07
施行日期 1997-06-07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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