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搞活国有小企业,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小企业。

  第三条 国有小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是:通过企业购股和职工购股入股方式,置换国有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改制转制,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要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防止低价甩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置换

  第五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提出申请,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经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有小企业必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由具有资格的专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国有小企业产权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置换范围。

  国有小企业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期间的资产增值(不含国家让利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按合同规定留给徂赁承包方的,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第八条 企业使用的土地要进行单独估价立帐,显化资产价值量,未转睛、抵押和改变用途的,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

  第九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方须支付给改组企业以下各项费用,并从评估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中扣留。

  (一)改组前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改组前一年全市或市(县)、区离、退休职工年平均医疗费支出和本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及全市或市(县)区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15年计算;

  (二)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费按15年计算;

  (三)因公和非因公死亡职工遣属各项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

  (四)改组前列入编外的放第假职工和精神病患者的安置费按实际就业年限计算,按规定在企业提前退休职工安置费按平均5年计算;

  (五)改组前参加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欠缴的退休统筹费,按实扣留;改组前企业未参加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按规定补缴1992年7月1日后的退休统筹费;

  (六)按规定其它应从国有资产中扣留的费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置换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额置换。按确定的置换底价,由企业职工出资全额购买;

  (二)部分置换。由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定,部分由职工出资购买,暂时职工无力购买的部分,留给企业有偿使用,缴纳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与企业税后净利润挂钩。其公式是:资产占用费=净利润/企业资本金*占用国有资本金/2.企业应按协议限期购买其余部分国有资产。

  (三)由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定,部分由职工出资购买,部分转为股权。转股部分应确定投资主体,以法人股形式投入企业。但国有资产转作法人股部分,一般不应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四)对净资产减扣留后为负值的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零”字出售给该企业全体职工。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出资置换国有资产的收入,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企业主管部门收回,专项流转使用,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有偿使用三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增加专项积累,滚动使用。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利息可酌情减免。

  第三章 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持股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不上市流通。法人持有的股权,经批准可在产权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职发发生调离、除名、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况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

  第四章 财税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财税关系不变,原企业主管部门仍衽待业管理,企业须按原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入企业成本,其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弥补按规定应在税后弥补的前期亏损;

  (二)提取不低于10%的公积金(其公积金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不高于公积金比例的公益金;

  (五)分红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发发生亏损按下列顺序承担:

  (一)公积金;

  (二)盈余公积金;

  (三)普通股股本金增值;

  (四)职工股本金、法人股股本金共同按比例承担。

  前项不足,由后项接续。

  第十七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计划,但须报劳动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扣除额时,按标准计税工资扣除。

  第十八条 个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只得股息不分红或只分红利不得股息的,其年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15%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二)既得股息又得红利的,股息所得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三)职工个人股息或红利收入用于转增股本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清算返还这部分股本时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分合作制后,原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继续免缴。

  第二十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转制前无所得税

  127;或所得税应交额在10万元以下的,转制后免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转制前应交所得税额超过10万元的,以94年实际应交额为基数,转制后超基数部分免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改制时净资产为负值或减扣留后为负值的国有企业,可按改制时确认的数额由免征所得税弥补,待负值消除后再享受征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的优惠。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生质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凭有关文件、文本到工商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企业注册酱应与企业股本总额一致。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要建立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企业的厂长或经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各项社会事业工作的调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工作和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上缴各项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分合作制后要世实转换经营机制,认真抓好内部配套改革,搞好开发、改造、联合、引进,不断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