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拟定《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5]第6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达到防震减灾的目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市地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包括县、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负责对按《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出《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

  (二)负责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

  (三)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验证、登记和管理。

  (四)协助省地震局对市内省及省以上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依法对市及市以下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招待处罚。

  二、一切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及其依据。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必须包括经批准的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凡承担本市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到市地震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并按证书核定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办理评价项目任务登记,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开展工作。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方和委托方(业主)应按《技术合同法》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副本交市地震办公室备案。承担任务方完成评价工作后,向市地震办公室报送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工作报告和结论意见,经批准后移送委托任务方(业主);委托任务方根据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行业建设要求,会同设计部门提出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报市地震办公室审批。

  五、违反或拒不执行《办法》的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由此造成国家投资巨大浪费或给工程留下隐患的,市地震办公室依《办法》规定给以处罚和追究其责任。

  舟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