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二、政府规章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1996-09-05施行日期:1996-10-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9-05
施行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二、政府规章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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