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确定自2004年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及征收办法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家、省属、外地驻日照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其他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东港区、莒县、五莲县辖区内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东港区、莒县、五莲县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市直和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负责征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和相关分局负责代收。

  二、部门工作分工

  (一)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负责将有关资料及时转交地税部门;负责文书发放、减免管理、对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单位核定滞纳金,并负责催报催缴、违章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牵头起草《关于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等文件,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款项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向残联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配合残联做好保障金的核定、征缴和宣传解释工作,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发放、审核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效益;会同残联做好对保障金减免企业的审批工作;积极配合残联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单位、企业用人信息、就业岗位、残疾职工办理劳动保险情况,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为残疾人安置就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五)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做好保障金的结算、入库工作,开展优质服务,并结合工作特点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六)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外省市驻日照单位)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等统计资料,配合残联做好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核定工作。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地税机关,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根据上级规定,各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省市残联,其余部分为各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收入,由财政部门管理,残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四、组织领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查落实。市残联、财政、地税、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在报纸、电视开设专版、专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缴纳保障金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保障金的良好舆论氛围。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责任到人,并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抓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已明确职责分工,因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04年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全市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8月20日以前)。分别组织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地税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认识;起草《关于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日照市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方案》,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筹备召开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座谈会和全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

  第二阶段为资料核查阶段(8月20日—9月上旬)。地税和统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基础资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每个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减免比例审核审批,组织人员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地税局转交磁质资料。

  第三阶段为征收保障金阶段(9月1日—30日)。地税部门负责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异议的单位进行政策解释和情况说明,搞好基础资料的核实和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工作。

  第四阶段为催缴阶段(10月1日—30日)。地税部门反馈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残联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或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核定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搞好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