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2]154号)和惠州市政府《关于实施搞活房地产市场13项措施的通知》(惠府[1995]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向具有商品房开发资格的开发单位购买在惠州市区内开发的商品房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惠州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房按购买房套数或面积指标办理城镇户口,城市增容费按市政府现行规定标准减半计收。其入户指标核定方法如下:

  (一)个人购买成套商品房自行居住或给非直系亲属居住代管的,其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入户指标按所购买的房屋套数面积核定。

  1.每套面积在50至79平方米的给一个入户指标;

     2.每套面积在80至99平方米的给二个入户指标;3.每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三个入户指标。

  (二)单位成批购买商品房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的,按每100平方米面积单位给一个入户指标计算。

  第四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前,其购买的商品房必须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评定等级后,并标明坐落位置,编好门牌号码的方可申办入户手续。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城镇户口入户,须凭与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的、经市房产交易所监证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领取《申请入户审批表》,办理入户有关手续。

  第六条 惠州市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