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处:

  为了适应原油价格改革的情况,保证石化生产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留利不减少,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不再划分所用原油的价格,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二、成品油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

  1.汽油、煤油、润滑油和溶剂油10%;

  2.柴油、焦油和其他炼制油8%;

  3.重油、石脑油、化工轻油和其他原料油3%。

  三、用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1993年内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固体石蜡、液体石腊、沥青、石油焦、石油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顺丁橡胶、丁腈橡胶和尼龙66产品税率暂减为10%。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