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规定,现将粮食企业有关库存粮食升值款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食(即“五○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升值款的处理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特准储备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销售国储粮应上交的特准储备资金。

  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国储粮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及考虑品质差价而核减的升值额后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拨在途国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调入调出企业均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由于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的,调出方应将调出的国储粮所占用的储备资金划拨给调入方,调出方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调入方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企业销售国储粮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以下简称“专储粮”)升值款的处理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专储粮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专储粮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专储粮的品种、数量和购入结算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定购粮收购价的差额计算的升值款,借记“储备粮油——专项储备粮食”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专储粮升值款”科目。调拨在途的专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升值款”科目。调出和销售专储粮按规定上交升值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专储粮升值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的处理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地方储备粮食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专储粮升值款的规定。

  四、商品库存粮食提高定购价的处理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发生的提高后的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款。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应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的升值款主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用升值款弥补财务挂帐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企业在填列“损益表”时,应将商品库存粮食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并入“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1-1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