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