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需使用计算机打印清单的,经所在区、县国税局批准,可由企业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清单必须具备京国税(1996)111号通知规定的清单式样内容和防伪措施。手写清单不准自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的“金额合计”栏的合计数为不含税数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单位收费”栏填写的收费标准为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单位收费”金额。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已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上述两种清单,不论其“金额合计栏”和“单位收费栏”是否含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填开规定的,各区、县局应予以承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