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60亿元,期限三年,从11月21日起开始发行,12月16日结束。
二、本期国库券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持满三年的,年利率为14%,并实行保值贴补。
三、本期国库券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利率分档设定。
四、本期国库券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各地国债服务部承购后,面向社会销售。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上述机构办理购买事宜。
特此公告
财政部公告
公布日期:1995-11-17施行日期:1995-11-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1-17
施行日期 1995-11-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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