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涉(199)第001号《关于同意调整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复函》,经市物价局同意,现对税务登记工本费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每户50元(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塑套各一份,铝合金镜框一只)。
二、遗失补办证本每份10元。
三、更换税务登记证每次30元(不含铝合金镜框)。
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请即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
特此通知。
公布日期:1994-04-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199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4-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涉(199)第001号《关于同意调整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复函》,经市物价局同意,现对税务登记工本费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每户50元(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塑套各一份,铝合金镜框一只)。
二、遗失补办证本每份10元。
三、更换税务登记证每次30元(不含铝合金镜框)。
以上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请即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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