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6年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突破千万元。但是,我市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宣传、征管力度不够,自觉申报纳税意识不强,隐瞒收入、偷抗税现象较为严重;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些单位和个人分解职工收入,不提供必要的原始纳税资料;擅自减免税,税款流失较为普遍,对偷抗税行为打击不够。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创造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各级地税、公安、卫生、文化部门,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实行源头控制,落实和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广泛深入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和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是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观念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将宣传与日常征收管理、宣传与稽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重点对社会关注的高收入行业、征管难度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辅导,使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举办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办税人员培训班,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宣传报导依法纳税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有针对性地抓住典型案件或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曝光,以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个人所得税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改变税法的规定,更无权制定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凡超越权限自定的减免税政策要一律纠正,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征管力度。要抓好演艺人员、建筑安装业(包括外埠建安企业、靠挂建安企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个人办学、各类事务所、经纪人、电话亭、营业性歌厅、练歌厅、美容美发厅等以及以前年度出台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需要定期、定率、定额征税项目的,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周密测算,本着合法、易用易行的原则,可采取定期、定率、定额的征收办法,需要调整某些项目定额的,要做到有理有据,不能盲目调整定额。对调整定额的纳税人要讲清原因,说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五、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各级地税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清正廉洁,不收人情税,抵制说情风,通过日常征收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以及代扣代缴制度,防止税款的流失。

  六、加强纳税检查,打击偷抗税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税检室的作用,把日常稽查和专项检查作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针对个人收入分散,隐蔽性强,难以控管的情况,要重视群众举报工作,设立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及时处理,对偷抗税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