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我市永安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的囚车、军用车辆(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营运的车辆)外,均按本办法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承担。征费管理人员从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处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 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实行单程收费的征收办法,并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两轮、三轮摩托车)每次征费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吉普车每次征费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车辆每次征费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二)载货车辆。

  1、二吨以下的车辆每次征费1元。

  2、二吨和二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2元。

  3、四吨和四吨以上的车辆每次征费5元。

  4、八吨和八吨以上的车辆(含挂车)每次征费8元。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十人折合一吨)合并计算征费。

  第六条 过桥机动车辆应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设在桥端口的固定收费亭和验票亭办理收费、验票手续。过桥机动车辆通过验票亭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征收永安立交桥过桥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分为零售票和全年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日当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购买,当年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预先缴纳过桥费的,可持交费凭证到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办理一年的免费过桥凭证,连办三年。免费过桥凭证应专车专用,丢失当年不补。未办理免费过桥凭证的,三年后全额返还预缴的过桥费。

  第九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机构征收的过桥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除部分用于征费管理机构事业经费开支外,其他一律用于偿还建桥贷款及返还部分预缴过桥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凭证或使用与车辆种类牌号不符的过桥费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永安立交桥征费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所持过桥收费凭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定员不符的,除补征过桥费外,视情节处以应征费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涂改过桥费收费凭证的,除没收收费凭证外,并处以票面额十倍的罚款。

  (三)免费过桥凭证未专车专用的,除补征过桥费外,没收免费过桥凭证。

  (四)不按规定缴纳过桥费强行通过的,除补征过桥费外,并处以应征费额十倍的罚款。

  (五)征费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销售自产蔬菜瓜果的运载机动车辆减半征收过桥费。

  市区机动车辆过往永安立交桥的过桥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