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所领导的课题组面向世界,以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我国跨世纪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基础性研究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及有关财务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所领导的课题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经费经过批准可以在基金中列支。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经费占基金的比例是:获得60万元资助者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获得30万元资助者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三条 国际合作局优先将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所领导的课题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外相应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如本人有其他在研的面上基金项目,还可以按正常渠道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资助项目,根据同等条件审批。如获批准,将资助正常批准额的一半经费,其余部分可由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课题组同国外相应研究集体的合作研究,本人或课题组骨干成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邀请国外学者和暂居海外的中国留学人员来国内合作研究和工作讲学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

  其中,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可报销往返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在海外的生活费用,在海外的生活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报销;出国进行合作研究一般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一年累计在国外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原则上应由对方提供当地的生活费;出国合作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可报销往返国际旅费;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报销单程国际旅费,其余旅费应由国外资助款中支出(特殊情况需在国外停留时间半年以上者,国际旅费全部由国外资助款中支出)。

  为减少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的开支,申请人应尽量争取国外资助。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所领导的课题组骨干成员用该基金出国者,需有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本人书面推荐意见。

  交换留学生、人员培训及访问学者所需经费不得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的审批程序是:在基金获得批准的当年年底之前将本单位批准的确属必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年度或跨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式两份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的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送国际合作局复审,并由国际合作局下达批复通知,在接到批复通知后,即可按批复的计划执行而不必单项报批。对于临时决定要进行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可在活动实施前两个月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由相关科学部同国际合作局核批。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成效的跟踪了解,以便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资助期内,自第二年始每年1月15日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应将上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一式两份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一份送国际合作局。资助期限结束后,获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决算表”中应将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使用的情况列入。国际合作交流总的成效也应反映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