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鄂政办发[1995]49号文件精神,对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驻城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包括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199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实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已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计发离退休金,故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待遇的标准:城区省属、市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1994年度城区企业平均工资增长额1416元的40%即每人每月4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部分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开支渠道:这次增发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适应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

  五、张湾、茅箭两区的区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由两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工作作细、作好。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基金拨付工作,力争尽快将增发的离退休金和生活费发到每个离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