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现将这二个文件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发[1997]103号

  附件二:国税发[1997]104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