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现将这二个文件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发[1997]103号
附件二:国税发[1997]104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0日
公布日期:1997-05-2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地税稽[1997]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5-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现将这二个文件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发[1997]103号
附件二:国税发[1997]104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0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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