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驾驶证暂扣期间能否折抵吊扣、吊销时间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暂扣驾驶证的时间不能折抵吊扣、吊销处罚的时间。

  此复

  19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