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驾驶证暂扣期间能否折抵吊扣、吊销时间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暂扣驾驶证的时间不能折抵吊扣、吊销处罚的时间。
此复
1997年9月11日
公布日期:1997-09-11施行日期:1997-09-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2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9-11
施行日期 1997-09-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驾驶证暂扣期间能否折抵吊扣、吊销时间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中“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暂扣驾驶证的时间不能折抵吊扣、吊销处罚的时间。
此复
19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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