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水、酒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文件所列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甘所属企业是甘肃分公司及下属天水分公司、酒泉分公司、兰州乾得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公布日期:1994-03-2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199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3-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兰州、天水、酒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文件所列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甘所属企业是甘肃分公司及下属天水分公司、酒泉分公司、兰州乾得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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