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企业:

现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涉外接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涉外接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外接待工作的管理,促进开放、发达、文明的边疆工作城市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人入境 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及期所属部门或单位。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接待,是指对应邀来我市进行友了好访问、贸易洽谈、投资考察、旅游观光、科技文化交流等团组的外国来宾、国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来宾的接待。

第四条 涉外接待工作必须贯彻统一管理、涉外部门或单位对口接待的原则。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区范围内涉外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接待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并承担对来我市进行友好访部的党政团组、新、新闻记者和使领馆人员等的接待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境外国人的住宿和各种签证管理,以及三资企业驻我市外国人的行政管理工作。

对来我市进行投资考察、贸易洽谈、旅游观光团组的接待工作,分别由邀请单位或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外贸易委员会和旅游局负责承担;对科技文化交流等团组的接待工作,分别由邀请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承担,并由涉外接待工作和管部门参与接待管理。

第五条 对来我市非开放区域进行活动团组的接待,须报经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和省军区批准,并到市公安局申请输《外国人旅行证》方可前往。

第六条 涉外部门或单位在涉外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下旬职责和程序:

(一)拟定具体的接待方案,并提前三天发行报批程序。

(二)直辖市有关部门或单位相配合,实施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并将批准后的接待方案复印件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保密局和经批准承担住宿安排任务的涉外宾馆各一份。

(三)接待方案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高速和改变其所列事项及安排。确需对接待方案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高速和变动时,提前向涉外接待工作主管部门呈报补充方案,履行再批手续后方可执行,同时将再批后的补充方案复印件公送本条第(二)所列部门或单位。

(四)严格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接待方案和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予以提供全程服务,确保来宾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涉外案(事)必须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以迅速组织力量侦破。

(五)及时结算应由我方承担的全部费用。

(六)撰写接待及其相关工作成果书面报告与口头相结合的方式向市政府作以全面汇报。

第七条 拟定涉外接待方案,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应邀团组的国(地区)别及成员人数、应邀活动内容及目的、在我市境内的活动范围及其地点,主要活动事项的具体日程安排。

(二)对应邀团组的生活安排、给予赠送礼品的种类及标准、双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我方接待的礼遇规格等。

第八条 涉外接待部门或单位,应当贯彻接待标准统一的原则。对其住宿的接待安排,一般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宿:团组来宾,对团可可予安排套间或单间,对其他成员一律安排标准间。侨汇接待大型、重要的团组外,不得在涉外宾馆安排工作间。

(二)就餐:对涉外接待来宾的就餐,一般应当实行工作餐制,不得安排陪餐。其步餐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四十元人民币。餐饮安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一般应以地产原料和地方水酒为主。

(三)宴请:对来宾的宾的宴请(包括风味宴),应当本着从简、节约、一地一次的原则。对同一团组的宴请,一般不得超过二次,其宴请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宴三十元玛五十元人民币(包括我方陪宴人员)。宴请陪宴人员的安排,一般应按来宾总人数的四一控制。宴请水酒费用不得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一般不予安排香烟。宴请饮酒应当尊重来宾意愿,杜绝硬性劝酒。

第九条 涉外接待,在礼遇上应当原则确需市级领导会见的,应当在拟定的接待方案中确定出面会见的具体领导人员,由涉外接待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平衡后与接待方案一并批准。确需市级领导出面的设宴招待,应当事先报接待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涉外接待原则上不予来宾赠送礼品。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而确需赠送的,必须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应当以具有我市地方或民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突出小金额、小数量。

第十一条 涉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涉外接待工作中接受的礼品,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宾馆,是反映经涉外接待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承担涉外接待住宿安排任务资质条件的宾馆。未经涉外接待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宾馆(旅店、招待所)不得擅自接收外宾住宿,但个人旅游、探亲访友的除外。涉外宾馆必须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履行接待服务任务,不得擅自改变方案规定的事项,不得予以提供未经批准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外国登记制度,依法做好住宿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接待经费的结算,应当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涉外接待经费的结算,必须与涉外接待工作任务一并完成,分别由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所列部门及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涉外接待部门或单位应当提案 要求装配必要的保密设施,加强对涉纪律教育,注重内外有别,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保持清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严重,分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