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公布日期:1997-05-1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7]09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5-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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