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改造的重点与原则

  第三章 技术改造管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

  第五章 技术改造的实施管理

  第六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

  第七章 技术改造的奖励制度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199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技为龙头、市场为导向,以现有企业为基础,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以扶持优势企业为着力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第三条 十堰市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由市经贸委全面负责。

  第二章 技术改造的重点与原则

  第四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技术改造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市技术改造拟向以下几个领域倾斜:

  1、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起基础性作用的产业和项目;

  2、我市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

  3、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高精尖产品及项目;

  4、对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名、精、特产品进行高起点、高水平改造的技术改造工程;

  5、对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技术改造;

  6、具有一定的区域优势或资源优势,集约化程度、资源利用程度和附加值都较高,以及出口创汇的产业和产品;

  7、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优势企业为基础,组建企业集团,形成新的企业和产品优势的项目;

  8、与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合作或合资嫁接改造的项目。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1、坚持企业改组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效益性原则;

  3、坚持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4、坚持不重复建设、不交叉布点的原则;

  5、坚持资金落实、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

  第三章 技术改造管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的技术改造措施工程及能够独立发挥效益的改造方案内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和与之配套的小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同时申报、同时实施,不允许把没有直接关联的独立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能因受项目审批权的限制,把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在3000万元以上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为国家限额以上项目(简称限上项目)。限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简称限下项目),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为省管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下为市管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从申报到建成投产,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立项。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填报项目建议书,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盖章,金融、财政或其他投资单位签字盖章后(外资项目携带外方资信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2、审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后企业应及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毕后向项目批准单位申请组织审查论证,并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效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合批复后,项目投资单位进行项目效益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4、审查扩初设计文件。项目评估后,一般应进行扩初设计,编写扩初设计文件,由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后下达批复。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批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下达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由承担单位筹集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计划文件后应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没有土建工程和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批准后,企业可只编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级管理程序

  1、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程序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市行业管理部门、银行和市经贸委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行业管理部门、银行审批,由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省管项目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市管项目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经项目承贷银行承诺后由市经贸委审批。其中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外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项目和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县(市)区经贸委和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但必须报市经贸委备案。

  4、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下一程序的文件必须依据已批准的上一程序文件进行编制,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内容的,需事先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认可;投资总额增加10%以上的要重新报批。

  5.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是保证项目科学性、可行性、效益性的重要措施。技改项目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否则不予下达计划。评估论证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

  第四章 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市经贸委在项目计划管理上的职能是;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以上项目计划的申报或联合转发执行计划;

  2、负责编制全市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实施;

  3、会同有关银行下达限下项目计划;

  4、安排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计划调整;第五章 技术改造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概算进行建设,控制投资总额,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原批准的设计内容,不得任意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凡实际投资超过设计概算20%的项目,企业应提出调整概算报告,经扩初设计批准单位审查,并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实施;需增如银行贷款的,需征得承贷银行的承诺。项目实施中因超支改变了项目原管理权限时,则应按调整后的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必须进一步严格执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含自筹资金)的按计划外项目处理;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方向不明,经济效益不好且又重复建设,严重污染环境,高能耗低产出的项目,计划部门不能下达投资计划,银行不能发放贷款,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税务部门实行加征收税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必要的技术改造项目协调制度,加强实施进度的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健全和完善技术改造项目进度的统计报表制度,对技术改造实行月报制,各县(市)区经贸委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每月5日以前要将上月技改报表报送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实行责任制,确定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效益负责人,对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不能借技改之名搞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审计工作并依法做好有关审计监督、查处等工作。

  第六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由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制定技术改造项目年度验收计划。凡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需推迟验收的,企业应及时申述理由,报主管部门认可。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考核制度。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投产后两年内要进行项目效益评估。

  第七章 技术改造的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改造奖励基金,健全和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的奖励制度。

  1、对于引进国外资金、市外资金、社会闲散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中介人员,根据引入资金数额及利率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2、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计划下达前,项目单位按不超过总投资5‰的比例上交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的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分法自发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