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吉林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情况的报告》和《吉林省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下世纪初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打好基础,现就巩固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把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普九”工作,把握工作重点和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工作,都要把“普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和督学结合,促进各地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加快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步伐。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来抓,进一步明确德育目标,突出德育重点,提高德育实效性。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让全体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完善教育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积极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坚持把师资培训工作重点转移到以提高岗位能力为核心的继续教育上来,大力加强师德教育,发扬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完善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促进教师队伍的调整与优化。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报酬。要进一步加快教师住房建设,改善教师住房条件。

  四、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努力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义务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省、市、县三级要落实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五、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和贫困县“普九”工作。要分级制定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具体规划,采取选派得力校长、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师资建设,实行校际合作等配套措施和办法,促使薄弱学校改变面貌。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目前尚未“普九”的6个贫困县给予有力的扶持,在师资和财力上给予照顾,帮助他们完成“普九”规划目标。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控制学生流失的职责,推进控制流失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坚持依法治教,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深入普及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兴教意识,社会各方面依法保教意识,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依法治教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依法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要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指导。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和社会向学校的滥摊派。要继续开展教育执法整体试点工作,规范教育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把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