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沿海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出现的炸、电、毒鱼,违法违规捕捞、乱占航道、偷窃抢劫等问题,已严重地影响我市“海上田园”建设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海上生产和治安正常秩序。为严厉打击海上违法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生产和治安秩序,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以及拥有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有效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的“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主动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登记,听候处理。对不主动登记者,查扣后将依法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过走私、偷窃、抢劫等非法活动者,必须主动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惩处。

  三、严禁在江河、海域、滩涂炸鱼、电鱼、毒鱼;严禁船舶携带电鱼器具、炸药及生产无关的械斗凶器。

  凡已携带或备有电鱼器具、炸药、械斗凶器的,应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缴交,听候处理。对违反者,除没收全部电鱼器具、炸药及凶器外,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独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领导和干部,要模范遵守渔业法规,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干部(包括其亲属)参与电、炸鱼活动的,要从严处理。

  五、严禁在港区、锚地、航道、军事活动区设网捕捞和从事水产养殖。对擅自在上述区域从事捕捞及养殖作业者,港监及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搬迁,逾期不拆除的,可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六、沿海各乡(镇)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船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主、渔民、船民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教育,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治安联防组织,互相监督,加强防范。

  七、渔政、港监、渔监、公安边防和乡(镇)船舶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一致,齐抓共管,加强对船舶单位和渔民、船民遵守渔业、船舶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船舶单位和渔民、船民应自觉服从,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抗。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