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2-05-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公布日期:1994-03-12施行日期:1994-03-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函[1994]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3-12
施行日期 1994-03-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失效日期:2002-05-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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