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287号“关于调整垃圾托运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0〕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若干条款的决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垃圾、渣土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渣土的居民,按每吨16元向受委托的垃圾清运部门交付托运费;

  二、垃圾桶装垃圾托运费每桶每月80元;

  三、凡交付垃圾托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渣土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