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修改《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修改条款如下:

一、第三条的“海口市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修改为“海口市电信部门,经省邮电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

二、第二十一条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正。

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修正)

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确保电信通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撑脚、隔电子、拉线、帮椿及其 它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及电缆、光缆管道,管孔,人孔 (含人孔盖),手孔,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它附属 设施;

(三)无线线路—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收发讯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微波和卫星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海口市电信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电信部 门应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 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责任,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破 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预留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 电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计划 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

计划部门应于年初将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的计划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据此做出电信通信配套管线建设计划,并送计划部门。

第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规划部门必须把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电信部门必须及时做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设计。城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同步进行施工。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 具有电信通信工程施工资格。

第九条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维护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施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楼房必须按邮电部门颁布的电信通信设计标准预留电话线路交接 架间,预埋电信通信暗管及预设室内电信通信管线。其电信通信管线设计必须报经电信 部门审核,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三米内挖沙取土,钻探,堆放巨重物品、垃圾、矿碴。倾倒腐蚀性液体,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导致电缆、光缆腐蚀的建筑;

(三)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三米内挖沙取土,或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 两侧各二米内、天线区域周围二米内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市区外各二米内、市区内各零点七五米内)植树;

(五)向电杆、明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其它线路附属 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摇晃拉线或在电杆拉线上拴牲畜;

(六)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或在电信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打开交接箱、分线箱、分线盒,或通过其它方式在用户电话线上私自搭 接电话线路、安装电话机或其它通信终端设备;

(八)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作中继线,或将电信部问批准专问用途的中继线擅自改 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