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沮河取水工程设施的管护,保障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沮河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是指桃曲坡水库取水工程干渠始端至川口配水厂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及各种附属设施。

  输水工程设施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加压站、

  蓄水库、配水池、管道、闸阀等。

  附属设施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取水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取水设施的管护工作。

  规划土地、工商、水利、环保、公安、乡镇企业、地质矿产等部门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四条 取水工程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城市供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管护单位做好取水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水设施的管护划定一级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

  输水明渠为渠堤外坡脚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暗渠、隧洞、蓄水池、箱涵的覆面及其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

  水量水质监测、通讯、供电等设施为其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安全保护区为:

  一级安全保护区外缘以外100米以内的范围;

  取水工程沿线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安全保护区,明确界限,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

  第六条 在一级安全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钻控、爆破、采矿、开采沙石、修坟、考古发掘,修建非供水工程建筑物,在取水设施覆盖面上植树。

  (二)排放污水、废液、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贸农药等有害物品,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三)在渠道和渡槽内洗衣、刷车、堵水以及洗刷其它物品。

  (四)其它影响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取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影响取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禁止损毁取水设施、水文设施、界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输水渠道、隧洞、渡槽中取水。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对取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造成取水设施损毁的,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 取水设施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