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盘活我市房地产存量资本,合理配置和使用土地,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取信于投资者,促进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全额减半征收;内联企业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北政发〔1992〕76号文执行,即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部分返还给企业:其中高新技术项目和“老、少、边、山、穷”地区所办的企业全部返还,其他生产性项目返还80%,非生产性项目返还60%。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5年12月31日前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按以下处理:

  1.对经批准的房地产公司出售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60%。

  2.对转让投入资金占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土地,或出售购进的商品房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42%。

  3.对转让投入资金占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下的土地,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30%。

  三、凡属开发区或修路补偿的成片土地,进行招商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每亩缴交增值费2000元。

  四、对尚未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期权时,按成交交易额的1.5%缴交交易管理费。

  五、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按增值部分的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此项费用可计入成本。实行先收取后返还,返还比例按国家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88%、84%、80%、76%,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对本市有关部门在房地产方面的附加费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停止乱收费,对合法收费能减免的应尽量减免。清理结果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七、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批租总量。对市区范围的土地,除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公益事业及其他特殊需要,并经市领导集体决定外,原则上暂停土地协议出让。

  八、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投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3~6个月的延期。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

  九、尚未完全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允许延期开发。延期内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具备开工条件而又获准延期开发的土地,延期内按北政发〔199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十、加快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凡已交足地价款的土地,由土地局立即发给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凡未交足全款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发给土地使用期权证。土地使用期权证须注明付款比例即可抵押和交易比例。土地使用期权证可以转让和抵押,但其交易须在土地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期权证发放的具体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委政策研究室制定。

  十一、成立发育房地产市场和成立中介组织。土地和托管交易中心,为土地在市场上的流通承担现代化的显示系统、通讯系统、结算系统、分析系统等市场服务功能,加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成立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承担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等流通中所必需的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服务功能。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与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相结合,促使房地产投资证券化;各金融机构要以我市开发建设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按揭业务,大力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

  十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房地产投资开发的软环境。凡在市计委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的开发项目,均可在国内销售其现房或按有关规定销售期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允许在境外销售,销售价格遵循市场规律。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