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科教兴市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3次常务会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十堰市科教兴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先进科技人员、先进教师、科技先进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教先进乡镇村、科教先进县(市、区)及其他对科教兴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第三条 对本市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市科委组织考核,人事部门审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20000元安家费;据本条款引进的急需人才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在本市工作20年以上,否则应退回20000元安家费。

  第四条 凡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一至三年后,有突出业绩者,经有关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将其工资上浮1-3级(原在该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的可参照执行)。如本人或家属是农村户口的,经人事部门审定后可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五条 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职业中专)以上毕业生(含非城镇户口),属本市所需专业自愿到县(市、区)乡镇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报,由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到证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转为农转非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六条 凡自带技术来本市开办企业者,经科委认定属于先进、实用、成熟的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具有开办企业的资格和环保部门确认所办企业将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所需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从优提供,从享受有关新产品减税优惠政策,如所办企业累计上交税收在10万元以,经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办理本人及家属农转非1-3人。

  第七条 对直接推荐科持人才来市内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由科委、经贸委认定)的中介人(被推荐者和承接者共同证明),企业按投产后三年新增的税后利润(经贸委和审计部门认定效益)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研制、开发新产品或开发新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科委、经贸委和审计部门联合认定)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按投产后(或采用新技术后)三年新增的税后利润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企业明显增效的,由企业参照本条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要求以技术入投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科委、经贸委与企业会同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投股本总额的5%-30%折股并分取红利。以技术入股的科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第八条奖励。

  第十条 对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发展有显著成效(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25%,且税后利润连续三年以20%以上速度递增、三年累计税后利润达100万元以上)的主要科技人员及主要组织管理者,经科委、经贸委和审计部门联合认定,由企业给予5-2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具有杰出成就(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5%以上,且税后利润连续三年以30%以上速度递增者、三年累计税后利润达250万元以上),经科委、经贸委和审计部门联合认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企业给予25-1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采取滚动考核的办法,可连续获奖,但不能同时享受第八条奖励。

  第十一条 凡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凡承包、租凭乡镇企业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其所得收入不低入税后利润的30%;凡领办乡镇企业使企业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20%给予奖励,每年按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获得国际奖,国家一、二等奖,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一、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科奖人员,由科委审核属实后,从“政府奖励基金”中分别给予奖金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一次性奖励。人事部门在奖励升级指标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凡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由科委、经贸委认定)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任务期内完成任务的,由受益单位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凡被评为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被列为我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学科)带头人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发给每人每月5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或60元的“学术和技术(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免收10平方米住房租金或同等面积的购房价。

  第十六条 在评定职称时,下列人员可破格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1)本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所述的获奖者和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3)累计在同一职称上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教师称号1次、2次、3次者(同一年度获几种称号时就高只计一次);(4)辅导学生在国际和全国性智力竞赛、科技发明等活动中分别获三等奖和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科教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需要和可能,由科委、教委会同人事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下列人员参加进修学习:本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述的科教工作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科教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本着方便与尽可能给予资助的原则自行安排进修或培训。

  第十八条 凡开办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性企业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企事业单位,其有关税收减免办法由科委认定后到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凡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与市属企业合作开发项目,按研制费分摊的比例对新增税后利润分成。

  第十九条 凡独立科研机构在不增拨事业费的条件下,可以实行差额拨款单位的津贴浮动比列,费用自主的科研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挂钩后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升级。

  第二十条 对科技先进县(市、区)、教育先进县(市、区)颁发“市长特别奖”(荣誉奖,以奖章、锦旗、奖状等形式颁发),获“市长特别奖”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在考核其工作时,应把所获奖励列入重要政绩之一。科教先进乡镇的村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的评审奖励周期为两年(以上各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每两年末由在科教兴市中有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向各对口单位申报奖项,然后由人事、科委、教委负责组织评审前两年度各种奖项。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并履行本办法赋予的责任,以保证各种奖励及时顺利地得到落实。本奖励办法由十堰市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执行,凡在组织评奖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应承担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科教兴市的各类奖励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市政府将追回当事人所得奖金,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