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曾下发了国发[1996]13 号和吉政发 [1996]22号文件,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出了明确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障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共同构成了现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省直企业单位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本地、本部门或单位,搞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学精学透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条文,掌握立法本意和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方法,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执法人员形成一个系统的执法观念和行为规范,正确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全面系统地宣传行政处罚法,以及实施这部法律的目的、意义,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做好舆论上的准备。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贯彻,及时掌握和反馈信息,加强各项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认真组织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尽快责成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且在执行中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逐一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相符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对废止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公布。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并且不得再行制定含有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严格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自1995年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实施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得到了清理和整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清理。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实施委托行政处罚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委托行政处罚的,必须立即纠正,任何行政执法主体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素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素质低下,不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离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要求,必须是行政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凡未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均属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的实施进行有效地监督。要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并组织严格的实施,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依靠行政法律法规调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手段将越来越强,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要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机构,调整充实人员,认真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不断地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中省直企业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情况,请于 9月2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径送市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