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目前,我市国有、市属集体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基建工程费用高估冒算;(二)基建项目及费用支出考虑不全,影响投资决策,造成钓鱼工程;(三)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基建支出大大超出预算;(四)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五)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尚未完善,基本建设资金多头管理,投资效益不高,造成不同程度的浪费。因此,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促进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很有必要的。

  为解决上述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加快建立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基本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建设单位高估冒算,尾大不掉、铺张浪费的现象,加强建设单位的财务工作责任,提高建设项目设计、建造质量及其经济效益,有利于实现基本建设投资的源头控制,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用有限的钱办更多的事。

  为使市政府基建项目立项和概算管理更为科学化,基建投资目标更准确,必须加强对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具体办法是由市政府安排基建审核专款,财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基建工程立项和概算进行审查,并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落实基建投资财务目标责任制。对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审核的基建项目,一律不予拨款。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

  市内所有国有、市属集体建设单位的国有基本建设支出,均应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管理,并根据基建资金的来源和构成,实行三级管理:

  (一)凡需要市政府拨款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工程项目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以加强管理,并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按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用款限额等审核工程进度用款及办理拨款手续,并监督其使用。坚持工程(设备)结算后拨出尾数的方法,避免结算出现工程量和定额变更时造成浪费和沉淀财政资金。对用政府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统管所有资金或与有关单位开设共管户管理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必须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对其预、结(决)算进行审核,自筹基建资金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开设共管户或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银行设立“自筹基建专户”进行管理,自筹基建资金要确保用在建设项目上,建设单位须按季度向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基建支出管理,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对其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

  三、完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财务财政审核制度

  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是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实行财政管理监督的主要手段。市财政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和预、结(决)算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标底和进行基建投资预、结算审核,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复核确认并出具意见书,建设单位据此进行工程预算控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建设单位不通知或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其所委托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其招标投标和预结算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得摊入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国有、市属集体建设单位和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市内国有、市属集体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和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必须归口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管理,按要求上交有关基建财务报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标准开支、按进度拨款。财政部门要认真摸清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底数,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把握企业经济管理规律,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促进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技术进步,实现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并应利用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的有利条件,帮助国有施工企业清理被拖欠的工程款。要解决好管理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配备问题,同时要抓好施工企业财务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策水平、知识结构、思想观念等方面能与新形势、新体制相适应的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队伍。

  五、加强国有施工安装企业促产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为支持国有施工安装企业发展生产,促进国有施工安装企业技术进步,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设立国有施工安装企业促产周转金。市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对国有施工安装企业促产周转金的规模、来源、使用方向和内部管理,要依照财政部提出的:“规模适当、投向合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的要求,管好、用好该项资金,扶持经济效益好、偿还能力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业,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