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行总行:

  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依法维护债权,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二、各代理经办行在代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的管理,密切关注贷款债权动向,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借款企业如有下列动向或行为,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1.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2.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3.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4.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合并或兼并;

  5.企业分立;

  6.企业与外商合资;

  7.企业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8.重大投资;

  9.企业解散;

  10.企业破产。

  请代理经办行及时将发现的以上情况告知我行,以避免我行信贷资产损失。

  请协助将以上事项转发至各代理经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