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驻市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步伐,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重新修订的《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原十政[199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为了建设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整体防卫能力,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等有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建设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城市日趋紧张的土地资源,做好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各行各业、全市人民要不断提高国防意识,自觉地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当作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开创我市人防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十层(合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合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居民小区、统建区及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而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均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3、加建超过十层(含十层)的民用建筑项目按“满堂红”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增建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则按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

  4、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因建筑面积小或因地形、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建成后不能做到平战结合的,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市人防部门交纳人防统建费。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要求及标准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经人防部门审定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防空地下室规范及标准,独立专章、分扩初、施工图两阶段进行设计出图。

  2、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人防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需经人防部门同意认可。

  3、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304号文件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即: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或加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部门以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OOO元的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

  (2)、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居民小区、统建住宅及新建成增建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均按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1OOO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3)、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九层以下,基层埋置深度小于三米,而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千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按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4元标准,交纳人防统建费。

  (4)、经审定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为确保按图施工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向人防部门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5OO元的标准交纳人防工程保证金,人防部门视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次返回。

  4、人防部门所收取的各项统建费必须纳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财政专款储存,为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监督。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理审批程序

  1、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或加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部门报建项目方案的同时,必须在市人防部门填写建设登记表,并持人防部门登记表,规划部门方才接受报建方案。

  2、经人防部门审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必须分扩初、施工图两阶段,送全套图纸报人防部门审核送审。

  3、建设项目到规划部门办理红线图和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申报市人防部门进行审查,由人防部门提出项目审定意见后,规划部门方能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4、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时,人防部门派专人会同规划实行一条龙办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由规划部门把关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人防、规划部门要对所有民用建筑项目严格把关,不得有任何理由减免收取易地建设费。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监督与管理

  1、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结建工作力度,发挥人防工程稽查队伍职能作用,并根据《人民防空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

  2、人防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进行有效地跟踪检查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书面通知人防部门会同规划、设计、消防、建管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经人防部门验收认定,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3、人防部门要认真对所有开、竣工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市计委、建委、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漏建的补建工作和完善管理手续。

  4、对违反国家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或不能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人防主管部门将按职责,依据人民防空法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5、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法律予以处罚。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