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此复。
1994年11月28日
公布日期:1994-11-28施行日期:1994-11-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法[1994]1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1-28
施行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此复。
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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