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我部以(86)卫防字第8号文颁发的关于下发《实施新的儿童免疫程序的通知》中规定卡介苗的接种程序为新生儿出生时初种,7岁、12岁(限农村)各复种一次。目前,根据对卡介苗复种效果的研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卡介苗接种的建议,结合我国卡介苗复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卫生部计划免疫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决定取消原儿童免疫程序中对7岁、12岁(农村)儿童的复种要求,停止卡介苗复种工作,任何人群已进行过初种的,不再进行复种。要求卡介苗初种尽可能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达不到此要求的地区,应保证儿童在12月龄内尽可能早地获得卡介苗免疫。有关卡介苗接种的技术要求及使用注意事项仍参照原规定执行。该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