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食盐专营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和《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食盐专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简便、最有效的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食盐专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群众吃上合格加碘当作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各级盐政、卫生防疫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碘缺乏病及其防治的基本知识。宣传工作以城镇为中心,逐步向农村和边远山区全面推开。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中小学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教育,宣传食盐加碘及其专营管理必要性,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三、各盐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和《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碘盐质量,保证人民群众有足够的碘盐供应,保证食盐专营工作在全市顺利推行。

    四、各供销部门要按平和、龙海、云霄、漳浦、东山、诏安等县(市)年人均食用碘盐2公斤,芗城、南靖、长泰、华安等县(区)年人均食用碘盐3-4公斤测算,制定出1996年度本县(市、区)碘盐供应的目标、任务数,保证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可借鉴南靖县的做法,将销售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行政村),并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确保碘盐销售渠道的畅通。

    五、各级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盐政部门共同抓好碘盐的监督管理。要层层建立非碘盐、私盐举报网点、坚决查处违反《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对顶风作案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决不姑息。

    六、漳州盐政处要加强对使用非碘盐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凡因生产需要使用非碘盐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进货,在使用、保管非碘盐过程中,不得将非碘盐流入市场;不得私自购买“私盐”,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