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增强各行外汇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能力,合理安排各行之间外汇资金余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系统(包括上海、深圳分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系统内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四条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其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缴存总行。

  第五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各行吸收的642企事业单位存款、643资企业存款、542单位定期存款、533定期储蓄存款和534活期储蓄存款。

  第六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为美元。其他币种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统一折美元计算。

  第七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各行按上述各项存款季末平均余额(各月末余额之和除3)的10%计提。5%总行上缴人民银行,另5%作为上缴总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方法。总行根据各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909)各项存款合计数(剔除205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按照第七条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于季后第十日主动借记(贷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

  第九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息方法。人民银行规定对各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因此,总行对各行外汇存款准备金户均按上缴额的一半计付利息。利率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三个月期的LIBOR)减0.25执行。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

  第十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时间。外汇存款准备金随各行外汇存款增减变化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按总行规定的时间(每季末10日内)在清算中心外汇资金往来户安排好辖内预缴外汇存款准备金头寸。

  第十二条 为确保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各行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对违反本办法的总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