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日

  关于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能,不断开创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经费保障,现就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下同)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三)1985年6月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湘工发[1992]43号文件,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总工会衡工字[1992]15号文件,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字[2004]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二、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衡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字[2004]2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三、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制职工、集体工、聘用工等。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能确定单位工资总额的私营、民营及企事业单位按市政府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收缴。部分管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按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工会经费计缴比例由市总工会提供。

  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缴。

  (三)代收方式。各单位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月,50万元以下的按季由税务部门代收到市总工会指定的经费集中户上,各单位应分别在每月、季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和缴纳应上解的工会经费。

  (四)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本意见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提供欠缴清单,一并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清收。

  五、资金监管。企事业单位上交给市总工会经费,应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收支情况,并按照财务规定,接受市财政的监督管理。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