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新税制以后,国税系统税收政策管理的范围和方法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减免及相关事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管理措施,既是改革的要求,也是我省目前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基于此,省局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减免、抵扣、返还集体审议的规定》,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从速函告,以便不断补充完善。

  附:

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减免、抵扣、返还集体审议的规定

  一、审议范围凡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上报的各种税收(含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下同)的减免、抵扣、返还,都必须实行集体审议。

  二、审议组织为了增强税收减免、抵扣、返还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决策的作用,对属于集体审议范围的税收优惠,必须经集体研究审定,严禁个人作出决定。

  1、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审批或上报的税收减免、抵扣、返还,不论数额大小,均需经过局务会议或审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集体审议委员会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税政业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监察、计会、稽查、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任成员,由局长或主管业务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会议。每次会议到会成员需达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三、审批权限

  1、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增值税的先征税后返还,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含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同)负责审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凡年抵扣比例为15%的,由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审批;年抵扣比例为15%以上至20%(含)的,由地、市税务局负责审批;年抵扣比例为20%以上至25%(含)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凡年抵扣比例为25%(含)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年抵扣比例超过25%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均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3、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凡每户年度内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西安市仍执行陕国税发[1995]10号文件];年度内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4、省国家税务局对每户年税收减免、抵扣、返还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处室集体研究决定,由主管局长签发;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处室提出意见,提交局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局长或主管局长签发。

  四、报批程序凡是报经审批的税收减免、抵扣、返还,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纳税单位或个人要求税收减免、抵扣、返还时,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内容提出申请报告。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后,应责成税务专管员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政策依据,在半个月内上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市)国税分局。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市)国税分局对上报的申请报告,不论数额大小,必须派人进行复查,然后按照规定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后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市)国税分局上报的报告,应认真进行复查,按照税收政策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局务会议或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省国家税务局对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报告,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由主管处认真审查,个别数额特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省局应派员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

  4、各地县审批上报抵扣、减免的税款如对本级财政当年收入影响较大的,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五、审议规则在进行集体审议时,首先应由主管部门详细汇报审核调查的具体情况,下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意见,现行的政策依据,并且提出减免、抵扣、返还的具体意见,然后由集体委员会讨论,按照政策规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决定。

  六、审批原则

  1、审批或上报税收减免、抵扣、返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

  2、审批或上报税收减免、抵扣、返还必须严格遵守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

  3、必须坚持任务服从政策的原则,对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抵扣、返还的必须予以照顾;不能因任务完不成就不给照顾。

  七、责任的确定审批或报批的税收减免、抵扣、返还,由于情况失实,弄虚作假或数据不准和偏离政策造成审批失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