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1997年3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根据《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7]1号)的要求,从白山市实际情况出发,现对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白山政发[1996]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城市扶困基金新增征收项目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于每年末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收取,每季度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三)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合中提取4‰,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计提,于每年的元月15日前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集中1‰,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单位专户资金中直接扣缴。由市财政局综合科负责划拨到扶困基金专户。

  (五)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扫每人每月10元收取,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 人数按月收取,每季度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六)对进入县城以上城市的人员每人一次性收取100元,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城市户口时收取,每半年向市扶困办公室帐户划拨一次。

  (七)对宠物豢养者按每年每只100元收取,由公安部门在发放或年检准养证时收取,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划拨到市扶困办公室帐户。

  第二条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白山政发[1996]44号),其中第七条“新开工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各类中心),每平方米提5元扶困基金”修改为新开工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各类中心)按投资额的1%提取,本条款其它规定不变。其中第十二条,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由“按代征金额的1%提取”,修改为按代征金额的2%提取,本条款其它规定不变。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从1997年1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