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稽核工作制度化,稽核行为规范化,制定本程序。

  稽核程序分为稽核立项、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五个阶段。

  稽核立项阶段

  一、定项目。稽核行确定本次稽核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和稽核期。

  二、定方式。确定本次稽核所采取的稽核方式。

  三、定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

  稽核准备阶段

  四、收集资料。稽核组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情况;群众举报的材料;前次人民银行稽核和内部稽核的材料。

  五、制定方案。在对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对资料初步分析的意见;稽核提纲;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人员分工和主稽人。

  六、审定方案。稽核方案制定以后,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转呈总稽核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动,应呈报总稽核同意。

  七、稽核通知。稽核方案批准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并附稽核提纲。

  稽核实施阶段

  八、进入现场。稽核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进驻被稽核单位,交验《稽核通知书》,出示稽核证。

  九、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对本次稽核内容自查情况的汇报,被稽核单位应提供自查报告。

  十、调用资料。调阅有关文件、凭证、帐目和报表,对所调阅的资料,要办理调、退手续,填写“借、退资料清单”(一式二联)

  十一、稽核检查。检查被稽核单位业务库的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查库前要交验查库通知书,查库后要做查库记录。

  根据稽核提纲,检查有关凭证、帐目、报表、文件资料等,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及来源,填入“作业记录”。

  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并将认定事项的依据和结果填入作业记录。

  作业记录应由稽核员和主稽人鉴字。

  十二、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应有笔录;发函外调的要有复函;实物要有照片;原件要有复印件等。

  十三、核实问题。对上述认定事实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稽核报告阶段

  十四、起草报告。稽核组对稽核实施阶段认定的事项,依据金融法规确定性质,并进行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由稽核组长签字。《稽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组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单位业务工作成绩的简要估价;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五、征求意见。对报告中所列事实部分,应发送《稽核征求意见书》,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被稽核单位可在十日内书面向稽核组表示意见。

  十六、送审报告。稽核报告送派出行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转报总稽核。

  稽核处理阶段

  十七、发出决定。将总稽核签发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送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的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金融稽核处罚通知书》(一式二联)。

  十八、反馈情况。被稽核单位应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上规定的时限,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

  十九、申请复查。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但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二十、受理复查。复查行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的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执行。

  二十一、整理档案。稽核过程完毕后,由稽核部门建立本次稽核的档案,档案主要包括: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作业记录、证明材料、稽核报告、自查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被稽核单位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材料。

  二十二、本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程序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