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公布日期:1997-08-02施行日期:1997-08-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8-02
施行日期 1997-08-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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