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作餐标准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15元(单位开支14元,就餐者个人交纳1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二)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补助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6元。

  三、夜餐补助标准

  四、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元。

  五、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劳动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

  六、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一)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3元。

  (二)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七、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八、治丧费标准

  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九、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