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函》(东工商函[2004]12号)收悉。鉴于你局从2004年3月起统发全系统(包括市工商局局机关、经济检查支队、工商分局等34个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津贴,即全系统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每月的工资津贴由市工商局机关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我局经研究,同意从2004年3月份起,全市工商系统干部职工统发的工资由市工商局统一向东城地方税务分局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布日期:1995-09-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函》(东工商函[2004]12号)收悉。鉴于你局从2004年3月起统发全系统(包括市工商局局机关、经济检查支队、工商分局等34个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津贴,即全系统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每月的工资津贴由市工商局机关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我局经研究,同意从2004年3月份起,全市工商系统干部职工统发的工资由市工商局统一向东城地方税务分局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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