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办发〔1996〕16)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筹集、管理和核算。每年以离休人员前3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从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别计算),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险专项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专项基金总额超支,按超支总数与超支人数的平均值,由发生超支的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分摊解决;基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仍然按照《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镇政发〔1994〕326号)及《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镇政办发〔1994〕78号)执行。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定点医院要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老干部门诊室统一负责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为离休人员联系和办理院内转科、落实住院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手续。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走不便的离休人员,要开设家庭病床或送医送药上门服务项目。

  第五条 离休人员转诊、赴外地探亲及异地安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疗单独统计,处方和出院结算清单单独装订,送医保中心结算。医保中心要加强对离休人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

  第七条 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离休人员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担负离休人员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八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医保中心按月统计,每半年向管理小组汇报一次,管理小组负责向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离休人员医疗费用超支部分,由所在单位于次年一月底前将超支费用上缴医保中心,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